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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福利待遇

强制的有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强制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福利待遇

2,应该为外劳人员提供哪些福利

朋友你好! 属于企业劳务派遣或者通过其他公司进行劳务外包的劳务人员的福利,原则上应该和同工同酬的岗位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当然,也可以和建立协作关系的外包公司确定这个福利标准,直接由他们全部负责。

应该为外劳人员提供哪些福利

3,劳务派遣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

劳务派遣工享受的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派遣员工享受的待遇跟正式的员工一样的等级,只是所有的流程走的不一样,比如你是银行的话,福利待遇都一样,但是你的合同社保啥的都是在你的派遣公司,跟银行没有关系。

劳务派遣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

4,外包员工的薪酬福利问题

工资、福利应该没有问题。工资不会被偷减的,你的单位也会监控。外包公司只是挣的劳务管理费。不正规的劳务公司可能会在保险上偷工减料,比如他给你补缴保险,可能收取了费用,但是没有补缴。一个外企,应该会找正规的外包公司,上述保险问题的可能性不大。现在用外包主要是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现在一家公司跟员工签署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普通公司2008-2010年为一个劳动合同期,2010-2012为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那么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必须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劳务外包公司没有这个限制。
你可能和公司正式编制的人员待遇有所不同,是和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工资是你们公司给人力资源公司钱,人力资源公司再发给你的,中间会收取服务费用,但是你的福利不会减少,薪酬就不一定了。还有就是合同的年限,你现在在的那个外企是总公司的一个分之机构,也许是公司有项目忙而需要人,你的合同年限也不会很长。

5,劳务派遣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

在现实国情里,派遣员一般就意味着工资比同岗位的正式员工低,福利低,保险是劳务公司交肯定也少得可怜。目前所谓的同工同酬很难实现,因为既然是选择了使用派遣用工模式,那么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节省用人成本,既然您是派遣工,那么您的劳动合同也当然是跟派遣公司签的,所以说您是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您的一些福利状况是由派遣公司来决定的!
劳务派遣工享受的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目前所谓的同工同酬很难实现,因为既然是选择了使用派遣用工模式,那么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节省用人成本,既然您是派遣工,那么您的劳动合同也当然是跟派遣公司签的,所以说您是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您的一些福利状况是由派遣公司来决定的!~~~~~~~~~~~~~~~~~~~~~~~沈阳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工实际上就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一般是五险一金和基本工资待遇。具体的补贴要看用人单位的政策,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一下用人单位。

6,劳务派遣工应享有那些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派遣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派遣公司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工应该享受社保待遇。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和企业的合同制员工一样,享受工资及社保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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